一是扩大督查主体。与区委区政府督查科、区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镇(街)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成立明察暗访联合督查组。二是增加察访频率。由每季度一至两次增加为每月两次。三是延伸察访范围。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纳入察访范围,把好时限和档案关。清理各部门对外电话,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四是落实整改措施。针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措施,通过情况反馈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20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