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定活动形式。采取召开通报会、通过《委员通讯》等形式,不定期向委员通报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大案要案的查处、全省反腐倡廉建设等情况;适时组织委员参加省纪委专题调研、学习考察活动,以及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执法监察等专项工作。二是建立保障制度。省纪委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前,以适当方式征求、咨询委员意见;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加强与委员的联系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可列席省纪委常委会议或其他工作会议。三是明确实施程序。省纪委办公厅负责与委员的联络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委员活动方案,并征求委员意见后组织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委员以署名方式向省纪委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机关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委员反映的问题或转交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相关部门应依纪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