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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是整个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立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再强调要在搞好党政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提出了严格要求。我市根据中央和省里的部署,成立了国企廉工作协调小组,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有关规定,各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可圈可点,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人物。但从总体来看,由于思想认识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和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我市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我市的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任重道远。

  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一些国有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和思想政治上的严格要求,经受不住腐朽思想的诱惑,在经济大潮中落马,成为昙花一现的匆匆过客。据统计,从1998年1月以来,我市各级纪委对国有企业共立案337件,涉案金额895802.8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4134.26万元。有36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31件,147人受到刑事处理。主要表现在:

1. 家长作风、盲目决策。如海德有限公司总经理赖×在1997年事先不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为厦门长江发展有限公司对外代开三单信用证,造成企业损失545万元。又如厦门东区开发公司吴××违规担保,造成企业损失4000万元(连银行利息达6000万元)。

   2. 权钱交易、化公为私。如厦门银城啤酒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陈××,利用职便在啤酒瓶回收、人事任免和工厂基建活动中,大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70余万元,使企业走向了破产的不归路。

3. 包养情妇、作风堕落。如厦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俞××,放松政治学习,忽视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利用索贿手段敛聚大量钱款供养情妇,一掷千金。先后送给情妇的钱物折合人民币达148万元。

4.“混水摸鱼”、贪污公款。如厦门市供销社集团公司财部原经理李××,利用单位改制期间内部管理混乱、领导无遐顾及之时,采取造假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0万元,并挪用公款700万元供其三个儿子经商办公司,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00万元。

5. 偷梁换柱、侵吞国资。如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总公司为下属公司交缴资金之机,有预谋、有计划地采取变更股东及股权,使下属境外公司变成自己私人控制的公司,侵吞国有资产达924万元之巨。

6.任人唯亲、构筑王国。如厦门悦华酒店原总经理张××,在任期间十几年,酒店所有人事安排说了算,儿子、媳妇、女媳、侄儿多人在酒店任要职,连淮阴老乡在内达几十人,悦华酒店宛然成为张氏王国。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和执行廉洁自律过程中,仍然存在“一手硬和一手软” 现象。认为搞市场经济对国有企业监督太多会束缚经营者的手脚,或片面的强调企业的特殊性,认为“水至清则无鱼” ,严格廉洁自律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信奉“经济要上,纪律要让”的错误观念;有的对抓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心存畏难情绪和躲避态度,认为查企业的问题左右为难,怕查出了案子搞垮了企业,吃力不讨好,因而对问题睁只眼闭只眼。一岗双责不落实的现象在不同企业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党政“一肩挑”的第一责任人不同程度存在这个问题。尤其是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不好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由于其工作压力大,无遐顾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部分小单位、小企业更是如此,使得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够落实,形同虚设。

二)措施不够到位。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制订相适应的措施来做保证,做到行为有规范、办事有准绳,使其在要求的范围内活动。但目前存在制度操作性不强,宏观强而微观弱,只重形式不重实际内容。一些内容该有的没有、该具体的不具体、该量化的没量化等问题。如关于个人收入情况申报制,由于规定的内容不够细,反映不出隐性收入的真实情况;吃喝招待问题,虽有向职代会报告制度,但执行中不够严格,对存在的变通消费疏于查纠,只报告招待总数额,不报告招待的具体内容,使公款吃喝问题没有得到真正控制;民主生活会制度虽能够坚持,但质量不高,查摆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难以坚持,气氛不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缺乏得力措施,成为工作总结会、表扬与自我表扬会;干部任免虽有条例,但缺少实施细则,往往是厂长、经理一人说了算,随意性大;行政会代替党委会,党组织的作用往往被削弱。这些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增大了企业领导人员放松廉洁自律的空间,是强化廉洁自律行为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 监督不够到位。监督是企业领导干部确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重要保证。但就目前来看,国有企业这项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险、下级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

1.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力量薄弱。一是人员偏少。有些一类企业所管理的资产庞大,有的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所属企业有的几家甚至几十家,工作人员少的几百人多的上千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十分繁重。但由于纪检监察人员少,工作上顾此失彼,总体上应付工作、检查的多,主动开展工作的少,对基层单位的监督更少。二类、三类企业纪检干部配备得更少,兼职的更多。二是纪检干部的岗位交流要么太少、要么太频繁。如经发系统和交通系统企业纪检干部一干十几年的很多,而贸发系统的企业纪检干部短则一年多则三年。这些情况都制约了企业纪检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企业纪检干部自身素质不高。生产经营的业务不懂、纪检监察的业务不熟,工作方式方法不能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方面更是薄弱。

2.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缺乏权威性。一是对上级不敢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党政组织的双重领导,这种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对下级监督还可以,对平级或一把手的监督就显得苍白无力。一怕得罪上级丢了饭碗,担心虎口拔牙反被虎伤。二怕日后工作有了闪失,给小鞋穿换岗位。以致对企业领导功能部的监督疑虑重重、畏首畏尾,导致了监督的弱化。二是对同级不愿监督。企业部门之间相互熟悉,一怕对人、对事过于“较真”影响团结、伤了面子,遇到问题或是绕着走,或是轻描淡写,往往息事宁人、一团和气,不愿行使监督权。三是对下级不真监督。怕监督多了失了基础、丢了选票。

3. 对“一把手”的监督缺乏有效性。企业“一把手”处于企业的中心地位,往往是党政一肩挑,或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位高权重、一言九鼎,掌握着企业人、财、物的支配权。同级付职和纪检监察人员与“一把手”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关系使之很难发挥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一把手”在财务上是“一支笔”、决策时是“一言堂”,“一把手”的意见往往可以左右集体意见。因而,实际存在纯粹依靠“一把手”的自身素质来自觉自省自警的自我监督。而一旦这些领导人员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偏差,就容易出现权力真空,从而导致权力腐败。如贸发系统近两年来共查处案件56件(包括“4.20”查处的26件),其中涉及“一把手”的就有25件,占全部案件的45%。

(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真正形成。一是有的企业领导人员末能按照责任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来正确履行职责,忽视或未能真正地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自己的日常工作议程。多数企业虽然知道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具体工作中却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交给纪委去干,使纪委代替党委抓党风、抓廉政,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质量。二是追究制没有落实。个别企业领导干部怕执行责任追究伤了和气,影响企业形象,更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于是捂着、盖着。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决策层等都各拥有自己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它们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实践证明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是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的一种较为有效的形式。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一人兼任,董事会、监事会不得相互兼职。但目前我市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中,真正按照公司法进行操作和规范的很少。另外,许多企业虽然形式上实行了公司制,但仍然“穿新鞋走老路”,公司总经理一般都由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任命。新三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与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职责交叉,在企业新体制的运行中难以发挥作用,以致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明确。这种不当的兼职和用人制度,导致“一把手”的集权,以及对企业法人代表监督的乏力。

  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途径和对策

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搞好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同加强有效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把查处企业腐败现象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把贯彻落实“六个机制”作为企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源头上着眼、在治本上着力。

1.             强化思想教育,增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企业领导干部要提高行为能力,提高思想觉悟,必须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系统性教育。一是要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和时效性,经常研究被教育者的思想,针对他们在想什么、缺什么、疑问是什么等,对症下药。二是要加强教育的强制性。在提倡自觉学习的同时,制定必要的纪律和措施,如考勤、检查、考试等制度。市纪委可会同各主管局纪检组(纪工委)在一定时期列出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由各主管局负责抓落实,不定期进行检查。

2.              拓宽监督渠道,确实加强领导。以贯彻落实“五项规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和七次全会提出的补充规定,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企业要在坚决执行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企业存在的不同特点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制度和规定。市纪委和各主管局制定的规定、制度要突出重点、简洁高效、便于操作。如可制定企业领导谈话制度,即上级领导定期约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检查企业领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制定廉洁自律汇报制度,即企业领导人员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每年向上级纪委书面汇报自己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3.              坚持制度创新,规范国企领导人员权力的运作行为。加强对重要环节的监控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国企领导人员权力的运作行为有效措施。监督权力运行是实施监督最实质、最重要、最经常、最有效的监督。根据市场经济现代企业的特点,真正执行厂(企)务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都应公开,让职工知道,做到“让群众明白、还领导清白”。一是决策环节。着重从“管钱、管人、管财”等环节的监控。主要监控企业是否建立并遵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个人独断专行,擅自作出重大决策等问题;二是财务管理环节。主要是通过对资金流动过程和企业帐户设置的监控,看企业财务审批制度是否规范,无有违规动用大额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做假帐、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重要物资购销、工程基建环节,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四是选人用人环节。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是否遵循有关程序和规定。

4.             加强约束机制,合理配权。针对企业“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采用对权力进行淡化、分解,交叉管理,以达到以权制权的目的。一要慎重授权。严格把住企业“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关,切实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逐级建立干部选拔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二要合理分权。对重要岗位的领导人员,将其直接掌握的人、财、物支配权作适当的分解,并可以执行定期岗位轮换,制订行使职权的相应程序,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并可以执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如厦门航空港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决策运行办法,公司的大件物资采购、人事安排、重大决策等都得经过相关程序、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得以进行,并在网上公布。三要有效制权。要加强企业班子内部的监督,把“一把手”置于班子成员的监督之下,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一把手”的职责、权限,把权利的运作过程最大限度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如路桥总公司领导每天的活动包括开会、出差、接待都上公司局域网,一目了然。

5.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一是完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对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作出硬性规定,可按照企业的党员数或生产总额按一定比例配备纪检监察干部人数。如是执行公司制的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可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并担任相应职务,把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转化为董事会的决策监督或监事会的法定监督,使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二是企业配备的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要在同等职位素质水平之上,使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敢于坚持党性原则,爱岗敬业,使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企业中“有位、有为、有威”。如航空港集团所有人、财、物的决策活动都必须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否则公司不予认可。三是加强对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定期举办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纪检监察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和企业之间纪检监察工作的交流。四是改革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以确实解决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监督机构泛散、虚设的问题。可参照市政府向大中型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做法,派驻企业纪委书记。如市管一类企业的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二、三类企业的纪委书记由主管局商国投公司派驻。

6.             推行年薪制,建立激励机制。可根据企业经济水平的实际情况,推行年薪制或期股制等长效激励机制,使其收入跟企业效益相挂钩。

7.             严格责任追求,确保责任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抓责任追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正确、科学地界定每个领导人员的责任内容,真正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掌握的权限行使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管到哪里,哪里出了问题,责任就承担到哪里。如违反“五项规定”和补充规定的,造成企业损失的,根据不同企业情况,订出具体档次,该追究的就追究,严肃党纪政纪,以确保责任制的落实。

8.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预防为主。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会丧失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因而对腐败分子进行严惩,是广大群众的心声,也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对腐败分子的严惩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我市各级纪委把惩治腐败、清洁肌肤作为纪检监察一项重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惩治于即然、防范于未然”。惩治作保障,防范为基础,两者是相互依赖,不可顾此失彼。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决同已经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又要努力做好消除产生消极腐败现象根源的工作,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关口前移。一要管住“龙头”。一个好的班长可以带出一个好的班子,一个好的班子可以带出一个好队伍,这就是领导的效应和榜样的作用。二要抓住“苗头”。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对腐败现象的产生,“防”比“治”更为有效、更为重要。三要狠刹“风头”。解决成风问题,必须采取集中整顿专项治理的办法,针对一地一事,坚决刹风整纪,务求实效。( 厦门市纪委政研室  王星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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