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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监察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监察学会(英译名:INSTI-TUTE OF XIAMEN SUPERVISION;缩写:IX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并有学术成果的公民和以本市辖区或部门、行业为范围的纪检监察学术组织为单位加入的,以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为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本会是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为经济特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服务,为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接受厦门市监察局的业务指导,本会的活动接受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和业务交流与合作;

    ()编辑出版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理论研究文章、图书和资料;

    ()开展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的咨询服务;

    ()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学会的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必须是本市辖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学术团体。个人会员须是有一定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在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学术成果的公民。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由本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单位会员中的个人成员,凡符合会员条件的,亦可根据上述申请审批程序,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批准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本会事务的监督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书刊、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介绍新会员入会;

()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及有关资料、信息;

()按期交纳会费;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须报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第十五条第一、三、五项的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讨论和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

    ()批准接收新会员。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学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学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监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组织本会重大理论研讨与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学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依托在市监察局预防违纪室,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来源和筹措

   (一)会费

()部门拨款;

    ()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向有关部门申请科研项目经费;

    ()利息。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单列银行帐户,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经费使用范围:

    1、编印有关书刊、资料;

    2、开展课题研究;

    3、奖励优秀论文作者;

    4、办公费用;

    5、其他活动开支;

6、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           学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日常财务管理应做到帐目公开;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监察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按以下程序进行:

()学会秘书处提出修改草案;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市监察局审查同意;

()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注销,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监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监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监察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7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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