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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医药费控制指标和措施
 
    最近,省卫生厅发文提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了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的5项控制指标。即: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合理用药抽查合格率;大型仪器检查的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抽查准确率。其中,设定合理用药抽查合格率为95%;大型仪器检查的阳性率为70%;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抽查准确率为95%。“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与“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指标控制分两个阶段实行。第一阶段:2005-2006年实行零增长,即各医疗机构的人均医药费用不高于2004年水平。第二阶段:2007年以后实行控制增长,即各医疗机构人均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控制指标采取分级核定的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具体负责核定省属医疗机构的控制指标;设区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核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和县(区、市)级医疗机构的控制指标;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设区市和县(区、市)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省卫生厅还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和金额,纳入集中招标采购,90%以上的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医疗机构在确认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执行招标情况的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意见》强调,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的追究制度。(1)把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评价体系,做好医疗机构的管理评价工作;没有完成年度医药费用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2)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晋升、聘任工作挂钩,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该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3)对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医疗机构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于部管理权限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4)分级管理、超控上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年终核查中,对超过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按其超控数额核定上缴额,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定上缴额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医疗机构的发展等。对医疗机构超过核定的人均医药费用所取得的医疗收入部分,不得作为单位计提奖金总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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