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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聘任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厦门市聘任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

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厦纪发〔2006〕20号

各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厦门市聘任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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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纪委

厦门市监察局

2006年4月28日

厦门市聘任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

  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暂行办法 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完善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制,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市政府94号令)等规定,参照《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市委统战部〈关于聘任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特约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特邀监察员(兼勤政巡视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2.能够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监察、机关效能建设和民主行风评议工作需要,自觉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大局;

3.热心监察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理论水平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特长,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依法办事,不徇私利;

5.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因工作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履行以下共同职责:

1.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2.提出有关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建议;

3.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投诉和申诉;

4.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执法监察、效能建设和行风评议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除履行上述规定的共同职责外,特邀监察员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参加执法监察、纠风专项治理及其它廉政、勤政巡视检查工作;

2.参加调查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为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3.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交办的其它监察事项。

(四)除履行上述规定的共同职责外,效能监督员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开展经常性的效能监督、检查工作。在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任务分工,对全市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监督检查;

2.参与对全市各级机关效能建设的考评、评议工作;

3.转递群众投诉,协助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各类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并督促有关机关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4.办理市效能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五)除履行上述规定的共同职责外, 行风评议代表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与监督被评议单位纠风工作计划、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

2.参与监督检查被评议单位遵守收费管理法规,依法进行收费的情况;

3.检查并评议各级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和行业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以及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况;

4.检查并评议基层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情况;

5.办理市纠风办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权利和义务

(一)特邀监察员和行风评议代表的权利:

1.参加调查或评议行政机关、被评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并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列席有关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或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会议;

4.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被评议部门人员违反廉政、勤政等规定行为时,可出示特邀监察员、勤政巡视员证或行风评议代表证,当场纠举;

5.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工作条件。

(二)机关效能监督员的权利:

1.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有关机关效能规定的行为时,可在出示证件后,当场纠正;

2.在接受委托参与群众投诉调查时,可以行使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调查权,有权查阅并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各相关单位要予以支持和配合;

3.在检查或调查中发现机关工作人员中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按规定应给予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建议有权机关和部门给予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处理。

4.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工作条件。

(三)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的义务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遵守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四)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不准有下列行为:

1.开展工作中,不正确履行监督、评议职责或编造、虚构事实,损害有关部门或个人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与有关部门或单位拉关系,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或从中接受各种好处;

3.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聘任和解聘

(一)聘任

1.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由市人大、政协、市委组织、统战、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任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按“厦委办发〔2006〕18号文件”规定执行,经市监察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聘任;

2. 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本人及其所属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解聘

1.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所属单位、党派或本人提出申请,经聘任机关商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与本人。

2.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或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工作的,经聘任机关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可给予解聘,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与本人。

3.在聘任单位对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提前给予解聘后,按聘任程序规定,由有关部门补推人选,依程序进行聘任。

四、管理制度

(一)市监察局应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推荐和管理工作。建立上述人员的总结述职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召集上述人员进行工作总结述职,并对其进行考察,了解、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情况。

(二)市监察局纠风工作室为主负责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日常组织管理、联系事务:

1.为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提供有关学习文件、资料或组织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等,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2.组织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向他们通报行政监察、效能建设与行风评议工作情况,并征求他们对上述工作的意见、看法和建议。

4.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他们参与行政监察、效能监督或行风评议工作的情况,取得这些单位对他们工作的支持。

5.组织召开每年一次的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总结述职工作座谈会。

6.办理其它的日常工作事项。

   (三)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不脱离原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福利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监督检查、效能监察或行风评议等工作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其交通费补贴。

   (四)对于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切实保护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等安全,对打击报复上述人员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的施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厦府〔1996〕综164号和《厦门市机关效能监督员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 纪检监察  特邀监察员  聘任办法  通知

中共厦门市纪委办公厅              200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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