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二是继续完善我市现有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三是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四是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约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五是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委托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