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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出台《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0851日起实施。具体规范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由区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安全监督局3家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和抽查。规定明确: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由区建设局按照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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