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不准驾驶公车的对象。正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区党政机关内设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镇(街)处级领导,不准驾驶公车。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执纪办案和参与110联动单位的处级(含)以下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自驾公车的,经审批后方可驾驶。二是严格自驾公车审批手续。符合驾驶公车条件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填报自驾公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并报市纪委备案后,方可自驾公车。符合自驾公车条件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科级(含)以下干部,实行准驾审批报备管理。三是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车从事非公务活动;经批准因私使用公车,必须按规定交费。四是明确有关纪律要求。未经批准动用公车参加非公务活动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违规自驾公车和公车私用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在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