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现阶段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治本性措施。我市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开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卫生部门积极牵头组织监察、药监、工商、经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纠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全国率先试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截止目前,已进行20期的药品和5期医用卫生材料(含心脏介入类等高植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实践证明,推行药品招标采购,降低了药价,保证了临床用药质量,提高了医院购药的透明度,规范了药品的购销行为,同时也为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提供了经验。今年“两会”对药品价格过高、医院有的药品零售价高于社会药房售价,以及媒体报道有的医院抗肿瘤药品供货脱节等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这并不是实行了药品招标采购制度造成的。究其原因,宏观方面有医药管理体制、机制等改革不到位、不完善,微观方面有制度上的漏洞、程序上的缺陷和监督上的缺位等各种因素造成的。解决药价虚高等问题,现阶段仍然要按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并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并下大力气狠抓现有制度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抓好国家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规范”)和去年底卫生部、国纠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落实。建议近期尽快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市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一)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因涉及到体制机制的变革,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建立健全由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卫生、药监、工商、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纠风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和监督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是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主体,负责具体的招标采购过程的组织实施和业务决策。政府组织的协调监督小组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到推动而不代替,不能干预招标采购具体操作,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能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作。卫生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原则,规范采购活动,加强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药监部门要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同时,规范中介代理行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严查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招标药价监管,保证招标采购获取的收益大头让给患者;纠风部门在履行与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这些部门执行有关工作职责、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此,建议市政府在明确组织架构(即:市药品招标采购协调监督小组,下设“协调办”、“监督办”)基础上,责成卫生部门设立、健全招标人委员会。同时,以市政府名义下文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监督小组”、“协调办”、“监督办”、“招标人委员会”以及中介机构的职责,确保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二)要完善相关制度,制定配套措施。
我市作为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市,在国家下发“两个规范”之前,曾于1999年和2001年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修订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原有“暂行办法”的一些规定与“两个规范”不一致,没有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2002年底,市招标采购协调监督小组曾明确卫生局负责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正,但卫生局至今未作修正和完善,建议由卫生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工作组,修订相关办法并制定配套措施。
1、修订厦府(2001)综33号“厦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包括对“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2、制定“药品招标采购保证金制度”,以制约恶意投标、随意废标等不履约的行为;
3、制定“市协调监督小组”、“协调办”、“监督办”联席会议制度,以规范会议议程、内容,及时协调、确定招标的具体实施政策,研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4、修订“备案采购”制度,坚持已中标药品不可进行备案采购的原则,以维护招标采购规则的严肃性。
二、尽快调整药品零售价的作价政策,制定医院购药的干预政策。
我市从1999年始至今,医疗机构零售药价政策一直采用药品招标价顺加20%作为零售价的办法。近年来,随着医疗机构加大成本核算力度和追求营余目标等因素的增多,一些医疗机构更主动采购和出售高价药品,导致了越便宜的药品越销不了,越贵的药品越好销售的局面,加上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够到位,客观上抬高了药价的总体水平。对此,要采取以下措施尽快遏制药价上升的现象。
1、改革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作价办法,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按不同价格顺加不同流通差价率的作价办法(即高中标价的实行低差率,低中标价的实行高差率),以抑制医疗机构追求“药贵利高”的问题,切实做到让利于民。
2、对评标药品(GMP层次,一般较便宜)用量越来越少,议价药品(原研、进口层次药品,价格较贵)用量越来越大的问题应尽快组织专题调研,学习上海等外地经验,由卫生、医保部门制定若干行政干预措施(如医院用药实行分层次、按比例、总量控制用药的规定:进口等第一层次药品与国产GMP药品按比例进行总量控制)。
三、切实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1、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依照统一规范的招标程序、评标办法和指标评价体系进行招标和投标。规范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选定,引进竞争机制;不断健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在合同签订、履约、使用、配送等环节,要强化监督管理,防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向医院“攻关”促销等新的不正之风;强化对中标药品的质量监控,加大抽检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同时,要建立一套以经常性巡查为主要形式的中标药品使用情况明察暗访制度,适时组织中标药品使用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2、要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按规定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乱收费、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以及串通招标投标、商业贿赂和回扣、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期,对不按合同要求配送药品,随意撤标、废标等行为,要加大力度,按国纠办17号文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要严肃工作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积极探索医药体制改革的治本之策。
1、彻底解决医疗机构药价居高问题,根本的途径要解决医院“以药养医”的问题。解决医院“以药养医”的问题,必须从体制上实施医药分业,把医院门诊药房分离出来,变成社会零售药房,独立经营,彻底切断医院与药房的经济联系。长期以来,由于医院一直是药品分销最主要的终端市场,通过医院销售的药品占整个药品销售的80%,这导致有的医院将药品作为创收的主要手段,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把医院作为主要公关和销售对象,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医药流通正常秩序,形成大量不正当的黑幕交易,另一方面在医院内部形成不正常的风气,医生非专业因素开方的情况大大增加,使得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实行医药分业,其根本目的是期望把药品的价格降下来,使老百姓从中得到实惠,但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影响了医药分业的进行。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医药分业的可能性、前瞻性进行积极探索,制定医药分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造福百姓。
2、若在医药分业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对药品分类管理先行调研。由于目前医疗体制下,医院处方无法正常流入到社会药房,零售药房无处方来源,所以强化了医疗机构售药的垄断地位。可否在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之前由药监、医保等有关部门先行组织调研,对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允许其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加快处方药凭医生处方证明销售的进程。但此为一项涉及药品监督管理、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价格管理等改革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工作和职能,需周全调研、慎重起步。
以上建议妥否,请示。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