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监察局,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
开展对《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加强从源头上预防与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监察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遵循依法监督、分级监察与惩防结合的原则,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5〕2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监察机关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收费的“四个清理”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一是市监察局、各区监察局要组织一次对去年以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情况的“回头看”,及时公布清理情况,巩固清理的成效;二是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都不得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二)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会同市法制局、市审改办、市效能办等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纠正;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四)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收费。会同市财政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行政许可收费,对无依据收费现象进行纠正,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公开行政许可收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
二、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一是督促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建立健全许可后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跟踪,尤其是对下放给地方与行业组织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执行情况,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要按照权限落实各自的执法责任,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重许可、轻监督”的问题;二是认真受理和解决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越权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附加其它无关技术资料、材料;
6.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7.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未实一个部门受理或集中、联合受理;
8.不按规定给予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的回执凭证;
9.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子行政许可决定;
1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送达不及时;
1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4.违规组织强制性培训或指定考试教材、助考资料;
1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7.不按规定建立行政许可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档案;
18.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派驻监察机构要按分级监察的原则,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除开展上述监督检查外,还应包括:一是对行政许可法作出特别规定的涉及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行政许可情形,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专门监督检查。二是对系统所属的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各区监察局要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除开展上述监督检查外,还应包括:一是对去年行政许可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所设立的区级各行政服务大厅贯彻执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在服务大厅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并联审批等情形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对去年以来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领导班子中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要注意整合机关内部力量,积极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任务。要搞好与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讲究方式方法。要研究和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要探索行政许可的特点和规律,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分析梳理工作中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精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派驻机构要就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向市监察局提交专题报告。
(三)搞好统筹协调。要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认识和把握,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等工作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