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重大事务。在现行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下,遵循市纪委常委会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既向市政府负责,又向市纪委常委会负责。
(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
1.传达学习、贯彻执行并组织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行政监察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措施;
2.研究分析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讨年度工作;
3.研究本级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调查处理,决定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或提出处分意见;
4.研究决定不服本级监察机关和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事项;
5.审议以市监察局名义向省监察厅、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研究办理省监察厅、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6.研究办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或提案,听取、审定办理情况;
7.研究决定各区监察机关、市直政府部门监察机构请示的有关行政监察方面的重大问题;
8.审议代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监察局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9.审定市监察局拟提交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的议题、内容;
10.研究其他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委托相关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四)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各室(厅、处)提出,交由监察综合室负责汇总,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市监察局正副局长、市纪委秘书长。办公厅、监察综合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召集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监察综合室负责筹备、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七)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监察综合室协调有关室(厅、处)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并加强督查督办。
(八)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应进一步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报市纪委书记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