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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中共厦门市纪委监察局简介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01]12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2002]005号)、《关于制定市直机关“三定”规定的通知》(厦委[2002]006号)精神,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

一、主要职能

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市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厦门市监察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市政府和省监察厅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的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省纪委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区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调查了解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定相应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八)调查了解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履行市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会同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区党委、人民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各部门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14个职能室和机关党委。

办公厅(监察局办公室)、监察综合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综合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监察局举报中心)、执法监察室、宣传教育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室(挂“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干部管理室、机关党

委。

三、挂靠机构

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挂靠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

版权所有单位:厦门市纪委、市监察局